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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社保卡有哪些优惠?
办了儿童社保卡,去医院看病有哪些优惠?门诊可以报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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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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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谢您对扬帆的关心和支持,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扬州人社局相关规定显示,市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符合享受条件的,按照下列规定可享受相关待遇。
一、门诊待遇如下:
1、一般诊疗费、门诊诊察费待遇:
一般诊疗费按规定实行定额报销,一个年度内依据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前3年参保人员实际发生门诊平均人次确定该机构一般诊疗费的门诊人次数,每次门诊分别按9元、5元标准报销,一般诊疗费纳入首诊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总额管理。
县(市)范围的参保人员履行相关转诊手续后,在扬州市实行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诊察费(西医诊察费、中医辨证论治费、急诊诊察费),由统筹基金按照6元/人次标准报销。县(市)范围的参保人员未履行相关转诊手续产生的门诊诊察费不予报销。
2、普通门诊统筹:
参保人员在首诊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及其所属并实施人、财、物等统一管理的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就医,享受门诊统筹待遇,起付标准(含)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普通门诊统筹按照现行规定管理与经办。起付标准为100元,单日纳入报销医疗费用限额为50元,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累计纳入报销医疗费用限额为500元,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参保人员年度累计纳入报销医疗费用限额为600元,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年度累计纳入报销医疗费用限额为300元,起付标准至纳入报销医疗费用限额的报销比例为50%。
二、住院待遇如下:
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含)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报销。
住院起付标准: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1000元。
报销比例为: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至23万元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5%(首诊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为90%);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至10万元(含)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10万元至23万元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5%;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至10万元(含)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5%,10万元至23万元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按规定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至23万元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0%。未按规定履行市外转诊手续的,个人缴费高档标准参保人员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起付标准至该档次最高支付限额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为50%。
若参保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个人承担的且超过一定额度(15000元)的住院和一类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1.5万元—6万元(含)报销50%,6万元—10万元(含)报销55%,10万元—15万元(含)报销60% ,15万元以上报销65%,恶性肿瘤、血液透析、血友病及肝、肾器官移植患者15万元以上合规医疗费用报销70%。
非扬州区域建议与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确认,以便给您准确的答复。欢迎您继续关注扬州广电扬帆手机频道,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另外,有关社保方面的问题,您还可以关注“扬州人社”新浪微博和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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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6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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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门诊待遇如下:
1、一般诊疗费、门诊诊察费待遇:
一般诊疗费按规定实行定额报销,一个年度内依据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前3年参保人员实际发生门诊平均人次确定该机构一般诊疗费的门诊人次数,每次门诊分别按9元、5元标准报销,一般诊疗费纳入首诊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总额管理。
县(市)范围的参保人员履行相关转诊手续后,在扬州市实行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诊察费(西医诊察费、中医辨证论治费、急诊诊察费),由统筹基金按照6元/人次标准报销。县(市)范围的参保人员未履行相关转诊手续产生的门诊诊察费不予报销。
2、普通门诊统筹:
参保人员在首诊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及其所属并实施人、财、物等统一管理的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就医,享受门诊统筹待遇,起付标准(含)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普通门诊统筹按照现行规定管理与经办。起付标准为100元,单日纳入报销医疗费用限额为50元,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累计纳入报销医疗费用限额为500元,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参保人员年度累计纳入报销医疗费用限额为600元,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年度累计纳入报销医疗费用限额为300元,起付标准至纳入报销医疗费用限额的报销比例为50%。
二、住院待遇如下:
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含)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报销。
住院起付标准: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1000元。
报销比例为: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至23万元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5%(首诊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为90%);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至10万元(含)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10万元至23万元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5%;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至10万元(含)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5%,10万元至23万元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按规定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至23万元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0%。未按规定履行市外转诊手续的,个人缴费高档标准参保人员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起付标准至该档次最高支付限额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为50%。
若参保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个人承担的且超过一定额度(15000元)的住院和一类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1.5万元—6万元(含)报销50%,6万元—10万元(含)报销55%,10万元—15万元(含)报销60% ,15万元以上报销65%,恶性肿瘤、血液透析、血友病及肝、肾器官移植患者15万元以上合规医疗费用报销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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