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以村经济合作社到税务部门开票,办事人说经济合作社业务范围没有注明有(土地、房屋)租赁二字,无法开票,我村已到开票窗口多次无果?

请问该如何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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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帆用户1257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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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谢您对扬帆的关心与支持。营改增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总函〔2016〕145号) 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因此,不动产的租赁应由地税代开发票,相关业务办理建议您具体咨询地税部门(可拨打12366转地税部门)。
希望我们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欢迎您继续关注扬州广电扬帆手机频道,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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