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地面车位是业主共有的,业主大会并没有对车位使用和收费作出处分决定

也没有对业委会授权,业委会是否有权利直接和物业签协议,将业主共有车位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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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帆用户1257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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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谢您对扬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使用。若您小区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授权,相关停车位管理协议的签订,必须征得业主大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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